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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使用权房限购!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所属分类:时事焦点    发布时间: 2019-11-09    作者:晟元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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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上海户籍购买使用权房进行限购。具体来看,这一新政重点内容如下:

1、整栋独用花园住宅的使用权房,不能买卖。 

2、沪籍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使用权房和产权房),不能再买使用权,限购。 

3、沪籍单身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使用权房和产权房),不能再买使用权,限购。 

4、户口本不在一起的沪籍家庭,也只能买一本房卡的使用权房,不能购买多本房卡的同一套使用权房,限购。

 5、花园住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的使用权房,鼓励市政由指定企业收购。 

6、公司名义不能新购使用权房。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
..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有住房差价交换活动,保障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维护公有住房管理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差价交换(以下称“差价换房”)。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差价换房的主管部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差价换房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公有住房出租人、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原则)差价换房遵循自住优先、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原则。差价换房应当有利于提高公有住房的成套使用。

第五条(差价换房方式)差价换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公有住房承租权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交换;(二)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
第六条(差价换房方式的适用)凡纳入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其承租权不得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差价换房。

第七条(不得差价换房的情形)下列公有住房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或者差价换房后形成整幢独用花园住宅;

(二)产权不明晰的;

(三)已列入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

(四)已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五)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六)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尚未处理的;

(七)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八)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房子限购

 第八条(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公有住房承租人需要差价换房的,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九条(对象限制)差价换房不得造成差价换房双方当事人新的居住困难。  非本市户籍家庭和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换房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受让限制)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第十一条(有偿收回承租权)  需要差价换房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向公有住房出租人申请,由出租人按照有偿退租的方式收回承租权。
第十二条(花园住宅、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定)  对已列入市、区政府确定的花园住宅、优秀历史建筑等具有保留保护价值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需要差价换房的,鼓励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按照有偿退租或者差价换房的方式取得承租权。  非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经相关程序改造为独用成套后,除花园住宅以外,承租人可以按照本市房改售房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价格)差价换房的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但按照有偿退租方式收回承租权的,价格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合同的订立)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差价换房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使用或者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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